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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典藏內容授權作業要點

修訂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一、
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利用館內數位典藏內容,鼓勵各界進行學術研究、推廣、教育、出版、衍生品設計及開發等用途,以落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及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數位典藏內容:由本館藏品暨代管文化部藏品所產生之數位圖檔或其他圖像資料。
(二)
雙(多)品牌授權:指擁有合法登記優良企業或法人,以前款數位典藏內容為授權標的運用開發產品,並經本館審核通過之授權合作模式進行,以呈現異業結盟之加值效果。
三、
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註明基本資料,敘明使用用途、發行數量、語文別、發行地區、售價、利用期限等;開發衍生品者,應檢附設計企劃書,設計書圖(含尺寸、功能、設計構想、成本分析、建議售價等內容)等。
(二)
申請人申請依著作權法本館無權授權之作品,應檢具著作財產權人出具敘明授權範圍之同意書。
(三)
申請人交付上述申請相關文件後,由本館進行文件及設計樣稿審查等相關作業。申請文件如有錯誤或缺漏等事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
(四)
申請文件經本館核准後,由本館通知申請人繳費。其為開發衍生品者,應先簽訂契約,並繳交使用費。
(五)
申請人完成前款之繳費、簽約程序後,由本館寄出申請之圖檔資料。
(六)
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成品並簽署已適當處理數位典藏內容檔案之切結書。
(七)
雙(多)品牌授權之申請人應負責辦理雙(多)品牌案之產品設計、製作、宣傳行銷活動、銷售等事宜,並且應在雙(多)品牌授權產品或其包裝上標示雙(多)品牌客製化識別系統,前述辦理事宜之成本費用概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四、
利用本館數位典藏內容應依「國立臺灣美術館數位典藏內容授權收費標準表」(如附表一、二)支付費用,申請之用途、營利或非營利之目的,以本館之認定為準。依營利或非營利性質規範,其屬非營利者,應於成品標示「非賣品」或「贈閱」標誌;其屬隨交易附贈或間接營利性質者,不適用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惠之:
(一)
「申請單位」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法人,以「政府機關利用」計算。但僅以政府機關為「發行單位」者,不適用之。
(二)
企業或個人捐助本館各項活動推廣者,得以優惠方式提供圖檔由其進行非直接營利目的之使用。
(三)
經本館核可具有公益性質推廣美術教育與文化傳承目的之申請案。
(四)
申請人得提出高於本要點所定之使用費或另行增加其他回饋之方案。經專案核准,得免收或酌減使用費。
五、
申請本館數位典藏內容僅限當次使用;借用期限以三個月為限,逾期應重新提出申請。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其有違反者,申請人應負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
六、
依本要點申請利用之數位典藏內容,應於適當處註明原作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國立臺灣美術館收藏」等文字。
另,申請利用代管文化部藏品之數位內容,則應依申請之代管內容加註相關文字。
七、
利用本館數位典藏內容,申請人應於製作成品完成後一個月內,依附表規定繳交固定數量成品供本館存參。其屬營利性質者,並應對著作財產權人為適當之回饋。
八、
申請人利用本館數位典藏內容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館有權隨時終止授權,已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利用:
(一)
違背國家法令。
(二)
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
利用情形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
未經本館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五)
利用本館數位典藏內容,未敘明圖檔來源或適當標示。
(六)
其他有足生損害於本館權益之事實或行為。
(七)
拒絕繳交切結書。
申請人因前項情事致本館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其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侵害本館權益者,申請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九、
未經本館同意擅自或逾越授權範圍利用本館數位典藏內容者,本館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但於本館或司法機關查獲前向本館補提申請者,得酌情從寬處理。
十、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國立臺灣美術館數位典藏內容授權收費標準表
國立臺灣美術館數位典藏內容授權收費標準表
註:以上並不包括匯款交易產生之相關費用。

說明:
(一)
以學術研究、出版發行書報雜誌、期刊、影音出版品(含VCD、DVD)、廣告等書面文宣電子產品者,適用於本表。使用費係以使用的圖檔數量逐張計算。
(二)
依著作權授權之原則,本表所定使用費分成「申請人無須取得著作利用授權」之情況(意即申請人可直接向本館申請使用該著作,毋須另行取得原著作權人之同意),以及「申請人需取得著作利用授權」之情況(意即申請人需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方可向本館申請使用該著作),後者收費為前者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三)
政府機關進行非營利使用申請者,「申請人無須取得著作利用授權」之情況下,每張圖檔以新臺幣500元計;「申請人需取得著作利用授權」之情況下,每張圖檔以新臺幣400元計。政府機關進行營利使用者,依本表比例收費制百分之五十收費。出版後並送至少三份予本館存參。
(四)
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規定,編製依法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者,每張圖檔之使用費以新臺幣500元計算,惟使用於封面或封底者,每張圖檔之使用費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
(五)
本館數位典藏內容使用費採單張單次計算,內容可提供的圖檔大小及尺寸為:JPG-1024p(1024x768像素)、JPG-4MB(約A7紙張)、TIFF-35MB(約A4紙張)、TIFF-90MB(約A3紙張),由本館視申請者用途給予相對應大小圖檔。另如欲使用最大圖檔TIFF-280MB以上(約菊全開)者,依本表所訂使用費之二倍收費。
國家攝影文化中心數位內容授權利用收費標準表(非衍生品類)
國家攝影文化中心數位內容授權利用收費標準表(非衍生品類)
註:以上並不包括匯款交易產生之相關費用。

說明:
(一)
以學術研究、出版發行書報雜誌、期刊、影音出版品(含 VCD、DVD)、廣告等書面文宣電子產品者,適用於本表。使用費係以使用的圖檔數量逐張計算。
(二)
依著作權授權之原則,本表所定使用費分成「申請人無須取得著作利用授權」之情況(意即申請人可直接向本館申請使用該著作,毋須另行取得原 著作權人之同意),以及「申請人需取得著作利用授權」之情況(意即申請人需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方可向本館申請使用該著作),後者收費為前者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三)
政府機關進行非營利使用申請者,「申請人無須取得著作利用授權」之情況下,每張影像以新臺幣 500 元計;「申請人需取得著作利用授權」之情況下,每張影像以新臺幣400 元計。政府機關進行營利使用者,依本表比例收費制百分之五十收費。出版後並送至少三份予本館存參。
(四)
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規定,編製依法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者,每張圖檔之使用費以新臺幣 500 元計算,惟使用於封面或封底者,每張圖檔之使用費以新臺幣 1,000 元計算。
(五)
本館數位典藏使用費採單張單次計算,如欲申請解析度RGB TIFF,400dpi且數位圖檔大小為100MB以上之數位圖檔,應依本表所訂使用費之二倍支付費用。
國立臺灣美術館數位典藏內容授權收費標準表(開發衍生品)
國立臺灣美術館數位典藏內容授權收費標準表(開發衍生品)
說明:
(一)
衍生品:指利用本館數位典藏內容進行研發、設計後所產生之相關產品,有別於附表一(一)所列出之產品形式。
(二)
利用本館數位典藏內容開發衍生品以供量產販售者,以產品之售價(銷售時或公開發行時之市場終端含稅價格)為計算標準。
(三)
依著作權授權之原則,本表所定金額適用於「申請人無須取得著作利用授權」之情況(意即申請人可直接向本館申請使用該著作,毋須另行取得原著作權人之同意)。至於「申請人需取得著作利用授權」之情況(意即申請人之設計書圖需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方可向本館申請使用該著作),本館收費為本表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四)
為尊重著作權人,開發衍生品者,公共財領域作品,由本館審核同意(含設計書圖)後進行後續流程;其餘作品皆需取得著作權人對產品設計之授權。申請人可先向本館申請1024P之圖檔(此圖檔使用仍須事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同意)進行設計,其設計書圖經原著作權人同意後,再向本館申請圖檔以進行後續開發。
(五)
本館數位典藏內容可提供之圖檔大小包括JPG-1024p、JPG-4MB、TIFF-35MB、TIFF-90MB、TIFF-280MB 以上五種。欲使用最大圖檔TIFF-280MB 以上進行衍生品開發者,使用費依本表所列金額百分之一百二十收費。
(六)
完成後之衍生品須至少送三份至本館存參;經專案核准申請者,另議。
國家攝影文化中心數位內容授權利用收費標準表(開發衍生品類)
國家攝影文化中心數位內容授權利用收費標準表(開發衍生品類)
說明:
(一)
衍生品:指利用數位內容進行研發、設計後所產生之相關產品,且非屬附表一第(二)款表列之用途產品。
(二)
產品售價:指銷售時或公開發行時之市場終端含稅價格。
(三)
依著作權授權之原則,本表所定金額適用於「申請人無須取得著作利用授權」之情況(意即申請人可直接向本館申請使用該著作,毋須另行取得原著作權人之同意)。至於「申請人需取得著作利用授權」之情況(意即申請人之設計書圖需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方可向本館申請使用該著作),本館收費為本表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四)
為尊重著作權人,開發衍生品者,若作品已為公共財,由本館審核同意(含設計書圖)後進行後續流程;其餘作品皆需取得原著作權人對產品設計之授權。申請人可先向本館申請 150dpi 之圖檔(此圖檔使用仍須事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同意)進行設計,其設計書圖經原著作權人同意後(已為公共財之作品則需本館審核同意),再向本館申請圖檔以進行後續開發。
(五)
申請人如欲申請解析度RGB TIFF,400dpi且數位圖檔大小為100MB以上之數位圖檔進行衍生品開發者,應依本表所訂使用費之二倍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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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資訊

國立臺灣美術館圖像授權窗口 04-23723552 分機 368

國家攝影文化中心圖像授權窗口 04-22298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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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臺中市西區五權西路一段 2 號 | 04-23723552
資料更新日期:2024年3月18日 西元2021年 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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